一人(自然人独资)公司章程参考范本(适用于设执行董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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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提示 (提交时删除本方框启示内容) 1、 本范本只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(自然人独 资); 2、 范本中有下划线的,应当进行填写; 3、 范本中非货币财产是指实物 /知识产权/土地使用权等,根据实 际出资填写; 4、 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,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、 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,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 书,不能提交的,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; 5、 本范本仅供参考,申请人可依据法律、法规自行制定,但公 司章程有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内容的,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 申请人作相应修改。 广东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《中华人民
2、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 《公 司法》)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制定。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、 法规相抵触的,以国家法律、 法规为准。 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,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 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;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注销登记前,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。 第四条 公司类型:有限责任公司(自然人独资)。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:广东 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。 第六条 公司住所: 。 邮政编码: 。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: 。(以上各 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
3、为准)。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。 第五章 股东姓名(或名称) 第九条 股东姓名: ,住所(址) 证件名称: ,证件号码 。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、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,以货币出资 —万元,以(非货币财产)作价出 资 万元,实缴出资 _万元,占注册资本100%于_年_月_ 日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、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 者等权利; (二) 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; (三) 对公司的业务、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建议 或质询; (四)
4、查阅、复制公司章程、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; (五) 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,分享剩余资产。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 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; (二) 以货币出资的,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;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,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续; (三) 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,否则,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; (四) 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, 不得抽逃出资; (五) 遵守公司章程,保守公司秘密。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、职权、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。 股东作出决定时,应当采用书面形
5、式,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。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 (二) 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,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; (三) 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; (四) 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; (五)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 (六)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 (七)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; (八)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; (九) 对公司合并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; (十)修改公司章程; (十一)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。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,设执行董事一人,由股东任命。每
6、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,可以连任。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执行股东的决定,并向股东报告工作; (二)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 (三)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 (四)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 (五) 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; (六) 拟订公司合并、变更公司形式、解散的方案; (七)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 (八)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 (九)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 (十)编制年终财务报告,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。由股东任命。经理对执
7、行董事负责, 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股东决定; (二)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 (三)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; (四)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 (五)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。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,设监事 _人,由股东任命,每届 任期三年。任期届满,可以连任。 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检查公司财务; (二) 对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 对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;
8、 (三) 当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,要求 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; (四) 向股东提出提案; (五) 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, 对执行董事、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。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。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; (二)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; (三)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。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解散: (一)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; (二) 股东决议解散; (三)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
9、要解散; (四)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 (五) 人民法院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。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,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,开始清算。清算组由股东组成。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清理公司财产,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; (二) 通知、公告债权人; (三)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; (四)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; (五) 清理债权、债务; (六)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; (七)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。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
10、通知债权人, 并于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 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。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,应当制定清算方案,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。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、 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,缴纳所欠税款,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 归股东所有。 清算期间,公司续存,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。公司 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,不得分配给股东。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,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, 报股 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,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, 公告公司 终止。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,自广东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。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,按《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执 行。 股东签名: 年 月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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